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拍字第21號
聲 請 人 蕭永龍
相 對 人 王子嘉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 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定有明文 。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相對人王子嘉於民國108年8月5日向聲請 人借款新臺幣(下同)300,000元,約定清償期為108年11月 5日,並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設定300,000元之普 通抵押權為擔保,經登記在案。詎清償期屆至後,相對人未 依約履行,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借據影本 、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影本、他項權利證明書影本及土地登記 謄本等件為證。聲請人之聲請,經核與民法第873條規定尚 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 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1000元。
五、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 執之。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26 日 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附表: 112年度司拍字第000021號 編 土地坐落 地 面積 權利範圍 備考 號 縣市 鄉鎮市區 段 小段 地號 目 公頃 公畝 平方公尺 001 臺東縣 池上鄉 萬安 水墜 1267 184.00 2分之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