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2年度,3127號
TTDV,112,司促,3127,202307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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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2年度司促字第3127號
債 權 人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凌忠嫄
代 理 人 鄭再添
債 務 人 張妤瑞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伍萬壹仟玖佰參拾肆元,及如
附表所示之利息與違約金,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
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提出異議,如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27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林雅芳
編 號 金 額 (新 臺 幣) 利 息 違 約 金 起 迄 日(民 國) 週年利率 起 迄 日(民 國) 計 算 方 式 1 51,934元 112年3月1日起 至112年3月28日止 2.47% 無 無 112年3月29日起 至清償日止 2.595% 112年4月1日起 至112年9月30日止 以週年利率0.2595%計算。 112年10月1日起 至清償日止 以週年利率0.519%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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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