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2年度司促字第3111號
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債 務 人 林俐芳即林蔧媗即林佳陵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參仟肆佰貳拾玖元,及自民國
九十八年四月二十八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一百
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
之利息,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
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緣債務人於民國94年08月08日向聲請人請領卡號為00000000
00000000之信用卡使用,依約債務人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
,但應於各記帳消費所約定之繳款截止日前向聲請人清償,
詎料債務人未按期給付,經聲請人迄次催索,債務人均置之
不理,實有督促履行之必要。本件係請求一定金額之給付,
有約定書相關證據為憑。為求簡速,爰依民事訴訟法之規定
,狀請 鈞院鑒核,迅對債務人核發支付命令,如債務人文
書無法送達,請准依民事訴訟法第一三八條之規定,將文書
以寄存送達之方式為送達,實感德便。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25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林雅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