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2年度,3090號
TTDV,112,司促,3090,202307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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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2年度司促字第3090號
債 權 人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進淵
代 理 人 陳冠蓁
債 務 人 李家傑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肆萬肆仟肆佰參拾陸元,及其
中新臺幣貳萬肆仟陸佰玖拾壹元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三月二
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提出異議,如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2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雅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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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