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2年度,3060號
TTDV,112,司促,3060,202307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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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2年度司促字第3060號
債 權 人 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予康


債 務 人 葉惠枝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拾柒萬柒仟玖佰柒拾肆元,
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與違約金,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
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提出異議,如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2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雅芳
編 號 金 額 (新 臺 幣) 利 息 違 約 金 起 迄 日(民 國) 週年利率 起 迄 日(民 國) 計 算 方 式 1 177,974元 100年9月23日起 至清償日止 12% 100年10月24日起 至101年4月23日止 按週年利率1.2%計算 101年4月24日起 至101年7月23日止 按週年利率2.4%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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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