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2年度,3031號
TTDV,112,司促,3031,202307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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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2年度司促字第3031號
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債 務 人 王高旗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肆萬伍仟肆佰零捌元,及自民
國九十六年四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
十四點九計算之利息,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
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緣債務人王高旗於民國93年03月22日向聲請人借款100,000
元整,有關借款期限、繳息方式及利息、違約金之計算等約
定均載明於約定書,詎料債務人未依約繳付本息,經聲請人
迄次催索,債務人均置之不理,實有督促履行之必要。本件
係請求一定金額之給付,有約定書等相關契據為憑。為求簡
速,爰依民事訴訟法之規定,狀請 鈞院鑒核,迅對債務人
核發支付命令,如債務人文書無法送達,請准依民事訴訟法
第一三八條之規定,將文書以寄存送達之方式為送達,實感
德便。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18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林雅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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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