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2年度,3021號
TTDV,112,司促,3021,202307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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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2年度司促字第3021號
債 權 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翁健


債 務 人 李萬貴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貳萬壹仟肆佰伍拾柒元,及自
民國九十七年六月二十五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
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一百零
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
利息,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
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緣聲請人即債權人原名「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於
民國(以下同)106年1月17日奉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金管銀控字第10500320920號函核准,「大眾商業銀行
份有限公司」於107年1月1日與「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
公司」合併,合併後將以「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為續存銀行(均如證物)在案,惟法人人格不失其同一性,
合先敘明。
㈡債務人李萬貴前於94年1月20日向聲請人借款新臺幣(以下
同)30,000元整,並訂立借據乙紙,約明借款期限及利息
、違約金之計算方式等事項詳如借據約定。現債務人尚積
欠聲請人21,457,自97年6月25日起至104年8月31日止,
按年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利息,及自104年9月1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
㈢為此特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爰狀請 鈞院鑒核,
賜准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促其清償,以保權益,至感德
便。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18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林雅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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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