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2年度司促字第2882號
債 權 人 臺東縣東河鄉農會
法定代理人 林寶吉
代 理 人 白燿光
債 務 人 蔡禮闈
黃忠文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貳佰零陸萬陸仟零貳拾肆
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與違約金,並連帶負擔督促程序費
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提出異議,如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1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雅芳
編 號 金 額 (新 臺 幣) 利 息 違 約 金 起 迄 日(民 國) 週年利率 起 迄 日(民 國) 計 算 方 式 1 2,066,024元 112年4月13日起 至清償日止 3.05% 112年5月14日起 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 10%,超過6個月者就超過部分按上開利率20%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