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2年度,2861號
TTDV,112,司促,2861,20230710,1

1/1頁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2年度司促字第2861號
債 權 人 臺東縣太麻里地區農會

法定代理人 許來助
代 理 人 陳志賓
債 務 人 歐凱

歐國俊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伍拾玖萬伍仟捌佰零陸元
,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與違約金,並連帶負擔督促程序費用
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提出異議,如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10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林雅芳
編 號 金 額 (新 臺 幣) 利 息 違 約 金 起 迄 日(民 國) 週年利率 起 迄 日(民 國) 計 算 方 式 1 595,806元 111年11月18日起 至112年1月15日止 4.04% 111年11月18日起 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10%,超過6個月者就超過部分按上開利率20%計算。 112年1月16日起 至112年4月16日止 4.165% 112年4月17日起 至清償日止 4.292%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