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2年度司促字第2843號
債 權 人 廿一世紀數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詹宏志
債 務 人 胡佩珍
邱慧珊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參萬參仟玖佰元,及自民
國一百一十一年六月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
之十六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提出異議,如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10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林雅芳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