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勞訴字第5號
上訴人即被告 德佳機電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靖文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江瑞昌間請求給付職業災害補償等
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
(下同)382萬4,017元,應徵收第二審裁判費5萬8,375元,未據
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
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繳納,如逾期未繳納,即駁回上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6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陳建欽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6 日
書記官 張春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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