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洗錢防制法等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金訴字,112年度,44號
TTDM,112,金訴,44,202307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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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金訴字第44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韓竹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
偵字第40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第一審法院依被告在偵查中之自白或其他現存之證據,已足 認定其犯罪者,得因檢察官之聲請,不經通常審判程序,逕 以簡易判決處刑;前項案件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經被告 自白犯罪,法院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者,得不經通常審判 程序,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 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案被告韓竹武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提起公訴,於本院準 備程序時,已就被訴之犯行坦承犯罪,本院認為綜合其在準 備程序中之自白及其他卷內現存之證據,已足認定其等犯罪 ,宜以簡易判決處刑,特此裁定。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18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朱貴蘭
法 官 姚亞儒
法 官 陳昱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趙雨柔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2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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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