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野生動物保育法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訴字,112年度,81號
TTDM,112,訴,81,2023071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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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81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廖延祐




謝宗宇


上列被告因因違反野生動物保育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
2年度偵字第76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同意由當事人進行協商程序,並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之。  理 由
一、本件被告廖延祐謝宗宇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 為3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檢察官於準備程序中聲請同 意進行協商程序,經法官告知協商程序之旨,並聽取檢察官 、被告意見後,本院同意當事人進行協商程序,不適用刑事 訴訟法第284條之1之規定,應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協商程序 。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2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17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邱奕智
法 官 陳偉達
法 官 葉佳怡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美鄉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1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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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