妨害自由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原訴字,110年度,59號
TTDM,110,原訴,59,202307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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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原訴字第59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荊茂維


指定辯護人 廖頌熙律師
被 告 張峯豪


選任辯護人 邱聰安律師(法律扶助律師)
被 告 施秉宏


上列被告因妨害自由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9年度偵字
第3626號、110年度偵字第2063號、第2641號),前經本院審理
及辯論終結(即犯罪事實五之部分),並定期宣判。茲因告訴人蔡
宗瑋於本院辯論終結後,具狀撤回上列被告就犯罪事實五涉犯傷
害罪之告訴,此有告訴人所提刑事撤回告訴狀1份在卷可佐,本
院考量此部分攸關被告3人之權利,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7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朱貴蘭
法 官 李昆儒
法 官 李承桓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楊淨雲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1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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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