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除字第175號
聲 請 人 胡淑華
法定代理人 雷國慶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12年7月14日辯論
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示之股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附表所示股票(下稱系爭股票)不慎遺 失,前經本院以111年度司催字第376號公示催告,並公告於 本院對外網站,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 系爭股票,為此聲請宣告系爭股票無效等語。
二、按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個月內, 聲請為除權判決,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查聲請人主張之事實,核與本院111年度司催字第376號卷宗 相符,可信為真。茲因系爭股票經本院准予公示催告,並於 民國111年11月14日公告於本院網站,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12 年5月14日屆滿,期間內無人向本院申報權利及提出系爭股 票。從而,聲請人之聲請,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3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王淑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31 日 書記官 洪凌婷
附表: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張數 股數 001 欣南天然氣股份有限公司 86ND00000000-0 1 1000 002 欣南天然氣股份有限公司 86ND00000000-0 1 1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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