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訴字第843號
原 告 許裕誠
被 告 蔡礎隆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侵權行
為損害賠償,經本院刑事庭裁定移送前來(112年度附民字第517
號),本院於民國112年6月30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佰貳拾玖萬元,及自民國112年5月1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於原告以新臺幣肆拾參萬元供擔保後,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壹佰貳拾玖萬元為原告預供擔保者,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按於期日到場為當事人之權利,是否到場,當事人有自主之 權利,此所以民事訴訟法有一造辯論判決與擬制合意停止訴 訟之規定,觀諸民事訴訟法第385條、第386條、第191條規 定自明。因之,在押或在監執行中之被告若以書狀表明放棄 到場權利或不願到場,則基於私法自治所產生之訴訟上處分 主義觀點,自應尊重被告之意思,不必借提到場。況借提到 場之費用亦為訴訟費用之一部分,原則上應由敗訴之當事人 負擔,倘被告敗訴而命其負擔該借提費用,亦違其本意。本 件被告因案在法務部○○○○○○○○羈押中,其於民國112年6月1 日具狀表示不願意出庭辯論之意旨(本院卷第53頁),自應 尊重其決定,本院無庸派法警將被告借提到院以便其出庭。 被告受合法之通知,無正當理由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 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之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 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被告於110年間,加入「張麻子」等所屬真實姓 名年籍不詳之人共同組成3人以上,以實施詐術為手段所組 成具有持續性、牟利性之有結構性的犯罪組織,與上開不詳 詐欺集團成員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3人以上詐 欺取財、參與犯罪組織及洗錢的犯意聯絡,由被告將其申辦 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中國信 託帳戶)、臺灣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臺灣 銀行帳戶)之相關資料,提供予張麻子所屬詐欺集團成年成 員使用及擔任轉帳手、車手,被告從中獲取每月新臺幣(下 同)6、7萬元之報酬。嗣詐欺集團成員以附表所示方式詐欺
原告,致原告陷於錯誤,依指示於附表所示時間,匯款到附 表所示之第一層帳戶,再由不詳詐欺集團成員操作分層轉帳 至被告之上開帳戶,再由集團其他成員操作轉帳至被告之臺 灣銀行帳戶,嗣由被告自其中國信託帳戶、臺灣銀行帳戶內 提領、轉帳款項後,將款項交付所屬詐欺集團成員,以此方 式掩飾、隱匿上開詐欺之來源、去向及所在。為此依據侵權 行為損害賠償之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並聲明:㈠被告 應給付原告1,290,00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㈡願供擔保,請准 宣告假執行。
三、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 何聲明或陳述。
四、原告主張被告於前揭時地,以前揭方式與詐欺集團成員共同 向原告詐欺取得129萬元,致原告受有損害等情,業據提出 起訴書、報案證明單、存提交易憑證、銀行帳戶封面及匯款 申請書回條聯等件為證(附民卷第7-25頁)。被告經合法通 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爭執,亦未提出書狀作何陳述及 抗辯。而被告上開行為,業經本院刑事庭以112年度金訴字 第370號刑事判決犯共同詐欺取財罪在案乙節,亦據本院依 職權調取上開詐欺刑事案件全卷核閱無訛,是原告主張之上 開事實,應可採憑。
五、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 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被告以上開詐欺行為,不 法侵害原告之權利,致原告受有1,290,000元之損害,從而 ,原告依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1,290,000元 ,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即112年5月19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於法有據,應予准許。六、原告陳明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核無不合,爰酌定如主 文第三項前段所示金額予以准許,並依職權宣告被告如以同 項後段所示金額預供擔保者,得免為假執行。
七、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1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福來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14 日 書 記 官 鄭伊汝
附表 告訴人 (即原告) 詐騙方式 第一層帳戶 匯款時間、金額 第二層帳戶 轉入時間、金額 第三層帳戶 轉入時間、金額 提領/轉帳之人 提領/轉帳時地、金額 許裕誠 詐欺集團成員於110年9月間,向原告詐稱:可下載「MetaTrader4」軟體投資獲利,致告訴人許裕誠陷於錯誤,依指示於右列時間,匯款至右列上戶。 000000000000 (許端益之中國信託帳戶) 110年12月1日 12時16分 1,000,000 00000000000000 (林秀晏之台新銀行帳戶) 110年12月1日 12時19分 999,880 000000000000 (蔡礎隆之中國信託帳戶) 110年12月2日0時1分 950,000 被告蔡礎隆 ①110年12月2日 0時3分 轉帳10萬元至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000000000000號帳戶 ②110年12月2日 0時26分、28分 統一超商永華東門市(臺南市○○區○○路0段000號) 10萬元、1萬元 ③110年12月2日 0時33分、34分、35分、36分 統一超商府城門市 (臺南市○○區○○路0段000號) 9萬、10萬、10萬、10萬 000000000000 (許端益之中國信託帳戶) 110年12月2日 12時59分 290,000 00000000000000 (林秀晏之台新銀行帳戶) 110年12月2日 13時4分 290,000 000000000000 (蔡礎隆之中國信託帳戶) 110年12月3日0時4分 1,300,000 被告蔡礎隆 ①110年12月3日 0時6分 轉帳10萬元至土地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②110年12月3日 0時6分 轉帳10萬元至第一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③110年12月3日 0時6分 轉帳10萬元至彰化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④110年12月3日 0時7分 轉帳50萬元至中信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⑤110年12月3日 0時37分、38分、39分、41分、42分 統一超商永華東門市 (臺南市○○區○○路0段000號) 10萬、11萬、10萬、9萬、10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