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12年度,65號
TNDV,112,訴,65,202307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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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65號
原 告 周詳


被 告 陳逸安
謝名峰

上 一 人
訴訟代理人 熊家興律師
李國禎律師
被 告 陳輝宏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1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福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19  日 書記官 鄭伊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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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