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訴字第590號
原 告 徐晨睿
被 告 馮淑鳳
陳宗諒
沈郅威即沈志豪
林毅桓
林岱威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經原告提起刑事附帶
民事訴訟,本院刑事庭以111年度附民字第830號裁定移送本庭,
本院於民國112年7月4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等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70萬元,及自民國111年9月27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二、訴訟費用由被告等連帶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被告甲○○○○○○、丙○○、乙○○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 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事,爰依原告之 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起訴主張:
㈠、被告己○○、戊○○、沈郅威(原名沈志豪)、乙○○(由本院刑 事庭另行審理)、丙○○(由本院刑事庭另行審理)、訴外人 即同案少年沈○維(民國00年00月生,真實姓名、年籍詳卷 )加入「蘇俊銘」所屬之詐欺集團,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 有,基於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及洗錢之犯意聯絡,先由不 詳詐欺集團成員於附表一所示之詐騙時間,以如附表一所示 之方式詐騙訴外人陳宜湞,致陳宜湞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將 其名下台新國際商業銀行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 ,下稱陳宜湞帳戶)之網路銀行帳號密碼交予不詳詐欺集團 成員控管。另於111年3月間,因被告丙○○要求被告沈郅威收 購帳戶,被告沈郅威乃以新臺幣(下同)5萬元之代價,購 得被告己○○所有之第一銀行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0號 ,下稱被告己○○帳戶),並將該帳戶之存摺、提款卡及網路 銀行帳號、密碼等物交予被告丙○○。嗣㈠該詐欺集團之不詳 成員取得陳宜湞帳戶資料後,先於附表一所示之轉匯時間, 將如附表一所示之金額轉匯至被告己○○帳戶;㈡另由該詐欺 集團之不詳成員,於附表二所示之詐騙時間,以附表二所示
之方式,向附表二所示之訴外人黃淑珍等人(其中本件原告 丁○○為附表二編號11)施用詐術,致其等均陷於錯誤,於附 表二所示之匯款時間,將如附表二所示之匯款金額匯至各該 金融帳戶內(附表二編號1部分,係先匯入陳宜湞帳戶後轉 匯至被告己○○帳戶)。再由被告丙○○將被告己○○帳戶之存摺 、提款卡交付被告戊○○,由被告沈郅威指示被告己○○前往會 合,並教導如何應對行員之詢問後,由被告戊○○、被告己○○ 於附表一、附表二編號1至7所示之提領時間、地點,臨櫃提 領如附表一、附表二編號1至7所示之金額款項,復由被告戊 ○○將所得款項轉交被告丙○○;另由被告丙○○將被告己○○帳戶 提款卡(含密碼)交付被告乙○○,指示其於附表一所示之提 領時間、地點,以ATM提領如附表一所示之金額款項後交付 被告丙○○,又將被告己○○帳戶提款卡(含密碼)交付同案少 年沈○維,指示其於附表一、附表二編號1所示之提領時間、 地點,以ATM提領如附表一、附表二編號1所示之金額款項後 交付被告丙○○,最後由被告丙○○將所收取之款項交付「蘇俊 銘」所指定之不詳詐欺集團成員,藉此掩飾、隱匿此等詐欺 犯罪所得之去向及所在。嗣被告己○○、被告戊○○依被告丙○○ 、被告沈郅威之指示,於111年4月1日14時許,至臺南市東 區第一銀行富強分行領款,而被告己○○欲臨櫃提領300萬元 款項時,即為警當場逮捕,被告戊○○則見狀趁隙逃逸,因此 查獲上情(故附表二編號8至16部分,因被告未及提領而洗 錢未遂)。
㈡、原告因而受詐欺損失共70萬元(附表二編號11)。為此,爰 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第185條規定,提起本訴等語。㈢、聲明(見本院卷第97頁):
①、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70萬元,及自111年9月27日起至清償日 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②、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三、被告答辯略以:
㈠、被告甲○○○○○○、丙○○、乙○○並未到庭,亦未提出書狀為任何 聲明或陳述。
㈡、被告己○○部分:我們不是集團,我也是被被告甲○○○○○○欺騙 而交付帳戶給被告甲○○○○○○使用。我對於111年度金訴字第4 86號刑事判決,無意見等語。聲明:原告之訴駁回。㈢、被告戊○○部分:我並不知道被告丙○○是在提款贓錢的,我是 被被告丙○○騙。我當時亟需金錢及工作,是被告丙○○跟我說 這個工作賺錢比較快,我是負責帶人去提款而已。我有誠意 賠償被害人,但沒有經濟能力,我每個月最多只能夠賠償每 一個人兩、三千元等語。聲明:原告之訴駁回。
四、法院之判斷:
㈠、按當事人對於他造主張之事實,於言詞辯論時不爭執者,視 同自認。但因他項陳述可認為爭執者,不在此限。當事人對 於他造主張之事實,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之通知,而於言詞 辯論期日不到場,亦未提出準備書狀爭執者,準用第1項之 規定。民事訴訟法第280條第1、3項定有明文。查被告甲○○○ ○○○、丙○○、乙○○3人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未到庭,揆諸 前開規定,就原告主張之事實,視同自認,堪認屬實。㈡、至被告己○○、戊○○部分,雖以前揭情詞置辯,然查,被告己○ ○、戊○○業於刑事庭審理時坦承犯行明確;並與訴外人即部 分被害人陳錦金、戴麗芯、魏孝秦調解成立,除當場給付部 分賠償金外,剩餘部分承諾將分期給付等節,有本院111年 度金訴字第486號詐欺等刑事案件111年8月18日調解筆錄1份 (刑事案件一審卷㈠第351至353頁)附卷可參;又被告己○○ 因上揭行為犯附表一、二所示之罪,共拾柒罪,遭處各如附 表一、二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被告戊○○則犯附 表一、二所示之罪,共拾柒罪,遭處各如附表一、二所示之 刑,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等情,亦經本院刑事庭以111年度金 訴字第486號刑事判決判處在案,復經本院依職權調取該刑 事案件全案卷宗核閱無訛,亦堪認定屬實。
㈢、又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 任。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者亦同。數 人共同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不能 知其中孰為加害人者亦同。造意人及幫助人,視為共同行為 人。民法第184條第1項、第185條分別定有明文。再按民法 第185條第1項前段所謂共同侵權行為,須數人共同對於同一 損害,有主觀之意思聯絡或客觀之行為關連共同始足當之。 其為主觀共同加害行為者,加害人於共同侵害權利或利益之 目的範圍內,各自分擔實行行為一部,而互相利用他人之行 為,以達其目的;其為客觀行為關連共同者,則須各行為人 皆具備侵權行為之要件始能成立(最高法院109年度台上字 第2533號判決參照)。查本件被告5人為「蘇俊銘」詐欺集 團之共同正犯,且對於侵害原告權利之目的範圍內,各自分 擔實行行為之一部,客觀上均具備侵權行為要件行為,造成 原告受有共70萬元之財產損害,且損害與結果間有相當因果 關係,當屬民法第185條第1項之共同侵權行為無疑。是以, 原告請求被告5人應連帶賠償70萬元損害及法定遲延利息, 係屬有據。
㈣、末按給付無確定期限者,依民法第229條第2項之規定,債務 人於債權人得請求給付時,經其催告而未為給付,自受催告
時起,負遲延責任;其經債權人起訴而送達訴狀者,與催告 有同一效力。而遲延之債務,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債權人 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應負利息之債務,其利 率未經約定,亦無法律可據者,週年利率為5%,亦為民法第 233條第1項、第203條所明定。查本件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之 債,屬給付無確定期限,被告5人分別於111年9月14日或16 日收受本件起訴狀繕本,有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繕本之 送達證書可證(見附民卷第19至35頁,寄存送達或同居人收 受);又前開遲延之債務,係以支付金錢為標的,則依前開 說明,原告請求被告5人於其中最晚之合法送達期日之翌日 起至清償日止,給付法定遲延利息即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 息,自係有理。
五、結論:
㈠、原告依民法第184、185條規定之共同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之法 律關係請求被告等連帶給付70萬元,及自111年9月27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
㈡、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85條第2項。六、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所提之證據, 經審酌後認於本判決結果不生影響,爰不一一論述,附此敘 明。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25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吳金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狀(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25 日 書記官 李崇文
【附表一】
編號 告訴人 詐騙時間及方式 存款時間及金額(新臺幣) 存款帳戶 轉匯時間及金額(新臺幣) 轉匯帳戶 提領時間及金額(新臺幣) 提領地點 相關證據 提領車手 所犯罪名及處刑 1 (111偵8703 起訴書之附表一;111偵22943併辦意旨書) 陳宜湞 不詳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3月間,假冒檢警人員向陳宜湞佯稱:須將名下財產集中至同一帳戶以供監管等語,致陳宜湞陷入錯誤,而依指示先質押房屋,並將所得款項存入其台新銀行帳戶後,復將上開帳戶之網路銀行帳號密碼交予不詳詐欺集團成員。 111年3月25日11時27分許存款250萬元 陳宜湞台新國際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1年3月25日13時52分許轉匯200萬元 己○○所有之第一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1年3月25日15時28分許,臨櫃提款280萬元 臺南市○區○○路0段00號第一銀行富強分行 1.告訴人陳宜湞於警詢、偵訊中之指訴(警1卷第11至13頁,偵1卷第411至413頁) 2.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一分局本案現場勘察照片一份(警2卷第287至290頁) 3.沈○維、被告乙○○提款監視器畫面截圖照片(警2卷第311、313、319、325、327頁) 4.台新國際商業銀行111年4月29日台新作文字第11113826號函暨陳宜湞帳戶交易明細之查覆資料(偵1卷第265至270頁) 5.告訴人陳宜湞之台新銀行交易明細(偵16卷第70頁) 6.告訴人陳宜湞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海山分局新海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陳報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偵16卷第45至46、55至63、70至74頁) 7.告訴人陳宜湞與假冒檢警人員之犯嫌LINE對話紀錄翻拍照片一份(偵16卷第81至101頁) 被告己○○、戊○○ 己○○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戊○○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沈郅威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111年3月25日15時49分至15時53分許,ATM提領10萬元 高雄市○○區○○○路000號第一銀行內灣分行 少年沈〇維 111年3月25日13時52分許轉匯100萬元 111年3月26日凌晨0時10分至0時14分許,ATM提領9萬9900元 高雄市○○區○○○路00號永豐銀行三民分行 少年沈〇維 111年3月25日13時25分許存款250萬元 111年3月28日10時01分許轉匯165萬元 111年3月28日10時13分至10時14分許,ATM提領4萬元 高雄市○○區○○路000號第一銀行內灣分行 少年沈〇維 111年3月28日10時17分至10時18分許,ATM提領4萬元 高雄市○○區○○路000號統一超商寶盛門市 少年沈〇維 111年3月28日10時20分許,ATM提領2萬元 高雄市○○區○○路00號全家超商建武門市 少年沈〇維 111年3月28日14時44分許1,臨櫃提款150萬元 臺南市○○區○○路0段00號第一銀行竹溪分行 被告己○○、戊○○ 111年3月29日(起訴書誤載為28日)凌晨0時10分至0時12分許,ATM提領4萬9000元 高雄市○○區○○路000號統一超商寶盛門市 被告乙○○
【附表二】
編號 告訴人 被害人 詐騙時間及方式 匯款時間 匯款金額(新臺幣) 匯入帳戶 提領時間及金額(新臺幣) 提領地點 相關證據 提領車 手 所犯罪名及處刑 1 (111偵8703 起訴書之附表二編號1 ) 黃淑珍 不詳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3月間,向黃淑珍佯稱股市投資為由,致使黃淑珍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至右列帳戶。 111年3月29日15時27分許 40萬元 陳宜湞台新國際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再於111年3月29日15時33分許,轉匯40萬元至己○○所有之第一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1年3月30日凌晨0時5分至0時6分許,ATM提領共6萬元 高雄市○○區○○路000號統一超商寶盛門市 1.告訴人黃淑珍於警詢時之指訴(偵1卷第311至313頁) 2.沈○維、被告乙○○提款監視器畫面截圖照片(警2卷第321、323頁) 3.台新國際商業銀行111年4月29日台新作文字第11113826號函暨陳宜湞帳戶交易明細之查覆資料(偵1卷第265至270頁) 少年沈〇維 己○○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戊○○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沈郅威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111年3月30日凌晨0時10分至0時11分許,ATM提領共4萬元 高雄市○○區○○路0號統一超商雙興門市 少年沈〇維 111年3月30日15時18分許,臨櫃提款30萬元 臺南市○區○○路0段00號第一銀行富強分行 被告己○○、戊○○ 2 (111偵8703 起訴書之附表二編號2 ;111偵22365併辦 意旨書) 吳佳樺 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3月間,向吳佳樺(起訴書誤載為黃淑珍)佯稱股市投資為由,致使吳佳樺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至右列帳戶。 111年3月31日12時32分許 1萬元 己○○所有之第一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1年3月31日15時15分許,臨櫃提款140萬元 臺南市○區○○路0段00號第一銀行富強分行 1.告訴人吳佳樺於警詢時之指訴(警2卷第141至145頁) 2.告訴人吳佳樺之網銀交易明細(警5卷第21、25頁) 3.告訴人吳佳樺之高雄市政府警察局旗山分局建國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LINE對話紀錄截圖、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警5卷第13至31頁) 被告己○○、戊○○ 己○○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戊○○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沈郅威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111年4月1日12時24分許 1萬元 111年4月1日14時54分許,臨櫃提款300萬元,尚未提領 臺南市○區○○路0段00號第一銀行富強分行 被告己○○、戊○○ 3 (111偵8703 起訴書之附表二編號3 ) 李禹陞 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3月間,向李禹陞佯稱投資為由,致使李禹陞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至右列帳戶。 111年3月31日12時55分許 1萬元 己○○所有之第一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1年3月31日15時15分許,臨櫃提款140萬元 臺南市○區○○路0段00號第一銀行富強分行 1.告訴人李禹陞於警詢時之指訴(警2卷第97至99頁) 2.告訴人李禹陞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宜蘭縣政府警察局羅東分局二結派出所陳報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LINE對話紀錄截圖、宜蘭縣政府警察局羅東分局二結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偵1卷第93、85、95至101、105至115頁) 被告己○○、戊○○ 己○○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戊○○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沈郅威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4 (111偵8703 起訴書之附表二編號4 ;111偵25906併辦 意旨書) 顏君翰 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2月間,向顏君翰佯稱投資為由,致使顏君翰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至右列帳戶。 111年3月31日13時9分許 4萬元 己○○所有之第一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1年3月31日15時15分許,臨櫃提款140萬元 臺南市○區○○路0段00號第一銀行富強分行 1.告訴人顏君翰於警詢時之指訴(警2卷第167至179頁) 2..告訴人顏君翰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警2卷第181至182頁) 被告己○○、戊○○ 己○○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戊○○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沈郅威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111年4月1日13時12分許 8萬元 111年4月1日14時54分許,臨櫃提款300萬元,尚未提領 臺南市○區○○路0段00號第一銀行富強分行 被告己○○、戊○○ 5 (111偵8703 起訴書之附表二編號5 ) 戴麗芯 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3月間,自稱PCHOME網站員工,佯稱PCHOME網站有活動,儲存現金可獲高額回饋云云,致使戴麗芯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至右列帳戶。 111年3月31日13時48分許 5萬元 己○○所有之第一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1年3月31日15時15分許,臨櫃提款140萬元 臺南市○區○○路0段00號第一銀行富強分行 1.告訴人戴麗芯於警詢時之指訴(警2卷第129至131頁) 2.告訴人戴麗芯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大安分局和平東路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警2卷第133至134頁、偵1卷第92頁) 被告己○○、戊○○ 己○○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戊○○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沈郅威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6 (111偵8703 起訴書之附表二編號6 ) 古正芬 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3月間,向古正芬佯稱投資為由,致使古正芬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至右列帳戶。 111年3月31日14時1分許 8萬元 己○○所有之第一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1年3月31日15時15分許,臨櫃提款140萬元 臺南市○區○○路0段00號第一銀行富強分行 1.告訴人古正芬於警詢時之指訴(警2卷第161至164頁) 2.告訴人古正芬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警2卷第165至166頁) 被告己○○、戊○○ 己○○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戊○○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沈郅威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111年3月31日14時14分許 5萬元 111年3月31日14時23分許 3萬元 7 (111偵8703 起訴書之附表二編號7 ) 趙莉沂 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3月間,向趙莉沂佯稱投資為由,致使趙莉沂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至右列帳戶。 111年3月31日14時12分許 3萬元 己○○所有之第一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1年3月31日15時15分許,臨櫃提款140萬元 臺南市○區○○路0段00號第一銀行富強分行 1.告訴人趙莉沂於警詢時之指訴(警2卷第183至198頁) 2.告訴人趙莉沂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警2卷第199至200頁) 被告己○○、戊○○ 己○○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戊○○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沈郅威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111年3月31日14時31分許 2萬元 111年4月1日12時4分許 2萬元 111年4月1日14時54分許,臨櫃提款300萬元,尚未提領 臺南市○區○○路0段00號第一銀行富強分行 被告己○○、戊○○ 8 (111偵8703 起訴書之附表二編號8 ) 魏孝秦 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3月間,向魏孝秦佯稱投資為由,致使魏孝秦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至右列帳戶。 111年4月1日11時37分許 5萬元 己○○所有之第一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1年4月1日14時54分許,臨櫃提款300萬元,尚未提領 臺南市○區○○路0段00號第一銀行富強分行 1.告訴人魏孝秦於警詢時之指訴(警2卷第155至157頁) 2.告訴人魏孝秦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警2卷第159至160頁) 被告己○○、戊○○ 己○○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戊○○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沈郅威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111年4月1日11時38分許 5萬元 9 (111偵8703 起訴書之附表二編號9 ) 李靜蓉 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3月間,向李靜蓉佯稱投資為由,致使李靜蓉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至右列帳戶。 111年4月1日11時44分許 5萬元 己○○所有之第一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1年4月1日14時54分許,臨櫃提款300萬元,尚未提領 臺南市○區○○路0段00號第一銀行富強分行 1.告訴人李靜蓉於警詢時之指訴(警2卷第205至210頁) 2.告訴人李靜蓉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警2卷第211至212頁) 被告己○○、戊○○ 己○○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戊○○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沈郅威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111年4月1日11時45分許 5萬元 10 (111偵8703 起訴書之附表二編號10 ) 陳錦金 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4月1日,向陳錦金佯稱係其姪子,並以急需金錢為由,致使陳錦金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至右列帳戶。 111年4月1日12時4分許 15萬元 己○○所有之第一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1年4月1日14時54分許,臨櫃提款300萬元,尚未提領 臺南市○區○○路0段00號第一銀行富強分行 1.被害人陳錦金於警詢時之指述(警2卷第103至105頁) 2.被害人陳錦金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高雄市政府警察局苓雅分局三多派出所陳報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偵1卷第117、123至133頁) 被告己○○、戊○○ 己○○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戊○○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沈郅威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11 (111偵8703 起訴書之附表二編號11 ) 丁○○ 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1月間,向丁○○佯稱投資為由,致使丁○○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至右列帳戶。 111年4月1日12時29分許 30萬元 己○○所有之第一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1年4月1日14時54分許,臨櫃提款300萬元,尚未提領 臺南市○區○○路0段00號第一銀行富強分行 1.告訴人丁○○於警詢時之指訴(警2卷第201至202頁) 2.告訴人丁○○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警2卷第203至204頁) 被告己○○、戊○○ 己○○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戊○○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沈郅威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111年4月1日12時30分許 20萬元 111年4月1日12時32分許 5萬元 111年4月1日12時33分許 5萬元 111年4月1日12時34分許 5萬元 111年4月1日12時35分許 5萬元 12 (111偵8703 起訴書之附表二編號12 ) 林強森 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3月間,向林強森佯稱投資為由,致使林強森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至右列帳戶。 111年4月1日12時43分許 1萬5000元 己○○所有之第一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1年4月1日14時54分許,臨櫃提款300萬元,尚未提領 臺南市○區○○路0段00號第一銀行富強分行 1.告訴人林強森於警詢時之指訴(警2卷第135至138頁) 2.告訴人丁○○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警2卷第203至204頁) 被告己○○、戊○○ 己○○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戊○○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沈郅威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13 (111偵8703 起訴書之附表二編號13 ) 呂盈蓁 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4月1日(起訴書誤載為3月31日),向呂盈蓁佯稱係其姪子,並以急需金錢為由,致使呂盈蓁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至右列帳戶。 111年4月1日12時58分許 20萬元 己○○所有之第一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1年4月1日14時54分許,臨櫃提款300萬元,尚未提領 臺南市○區○○路0段00號第一銀行富強分行 1.告訴人呂盈蓁於警詢時之指訴(警2卷第121至125頁) 2.告訴人呂盈蓁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警2卷第127至128頁) 被告己○○、戊○○ 己○○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戊○○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沈郅威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14 (111偵8703 起訴書之附表二編號14;111偵20804併辦意旨書 ) 江莊素珠 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3月31日,向江莊素珠佯稱係其姪子,並以急需金錢為由,致使江莊素珠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至右列帳戶。 111年4月1日13時25分許 8萬元 己○○所有之第一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1年4月1日14時54分許,臨櫃提款300萬元,尚未提領 臺南市○區○○路0段00號第一銀行富強分行 1.告訴人江莊素珠於警詢時之指訴(警2卷第127至128頁) 2.告訴人江莊素珠之華南商業銀行匯款回條聯(警4卷第29頁) 3.告訴人江莊素珠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大園分局新坡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警2卷第119至120頁,警4卷第22至23、26頁) 被告己○○、戊○○ 己○○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戊○○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沈郅威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15 (111偵8703 起訴書之附表二編號15 ) 張慧君 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3月間,向張慧君佯稱投資為由,致使張慧君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至右列帳戶。 111年4月1日13時33分許 3萬元 己○○所有之第一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1年4月1日14時54分許,臨櫃提款300萬元,尚未提領 臺南市○區○○路0段00號第一銀行富強分行 1.告訴人張慧君於警詢時之指訴(警2卷第149至152頁) 2.告訴人張慧君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警2卷第153至154頁) 被告己○○、戊○○ 己○○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戊○○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沈郅威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16 (111偵8703 起訴書之附表二編號16;111偵15467併辦意旨書 ) 蔡秀珠 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3月30日,向蔡秀珠佯稱係其姪子,並以急需金錢為由,致使蔡秀珠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至右列帳戶。 111年4月1日14時3分許 30萬元 己○○所有之第一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1年4月1日14時54分許,臨櫃提款300萬元,尚未提領 臺南市○區○○路0段00號第一銀行富強分行 1.告訴人蔡秀珠於警詢時之指訴(警2卷第109至111頁) 2.告訴人蔡秀珠之郵政跨行匯款申請書(偵1卷第81頁) 3.告訴人蔡秀珠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南市政府警察局永康分局永信派出所陳報單、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偵1卷第67至69、51、53、55、75頁,偵13卷第61頁) 被告己○○、戊○○ 己○○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戊○○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沈郅威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