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屋還地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12年度,133號
TNDV,112,訴,133,2023071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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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133號
原 告 沙淘宮
法定代理人 黃清輝
訴訟代理人 洪銘憲律師
被 告 吳美慧

訴訟代理人 黃紹文律師
被 告 林基章

訴訟代理人 林建助
追加被告 張旭江
楊堤景

送達代收人 郭廷慶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候核辦。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1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彭振湘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13  日 書記官 楊雅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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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