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133號
原 告 沙淘宮
法定代理人 黃清輝
訴訟代理人 洪銘憲律師
被 告 吳美慧
訴訟代理人 黃紹文律師
被 告 林基章
訴訟代理人 林建助
追加被告 張旭江
楊堤景
送達代收人 郭廷慶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候核辦。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1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彭振湘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13 日 書記官 楊雅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