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保險金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2年度,636號
TNDV,112,補,636,20230718,1

1/1頁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636號
原 告 趙明珠
上列原告與被告旺旺友聯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保險
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
幣(下同)800,0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8,700元。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
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1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蘇正賢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18 日
書記官 林容淑

1/1頁


參考資料
旺旺友聯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旺友聯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友聯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