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632號
原 告 廖紹臺
被 告 廖紹強
訴訟代理人 李茂增律師
郭皓仁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原告起訴未繳裁
判費。按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
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又以一訴主張數
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但所主張之數項標的互相競合或
應為選擇者,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民事
訴訟法第77條之1第2項、第77條之2第1項分別明定。而當事人請
求雖屬不同訴訟標的,惟自經濟上觀之,其訴訟目的一致,不超
出終局標的範圍,其訴訟標的之價額,應擇其中價額較高者定之
(最高法院109年度台上字第576號民事裁定意旨)。查原告第一項
、第二項聲明係依民法75條、第87條規定,請求確認被告與被繼
承人廖朱鶴就附表所示不動產(下稱系爭不動產)於民國111年1
0月21日所為買賣債權行為,及於111年11月14日所為移轉所有權
登記之物權行為不存在;並請求被告塗銷系爭不動產之所有權移
轉登記,回復為被繼承人廖朱鶴全體繼承人即兩造公同共有;至
原告第三項聲明係請求分割兩造共有之系爭不動產。核原告上開
請求之訴訟標的雖異,惟自經濟上觀之,訴訟目的不超過系爭不
動產之價值,揆諸首開說明,本件訴訟標的價額,自應擇其最高
者核定之(即系爭不動產之價值),價額為新臺幣(下同)1,36
8,100元(計算式如附表),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4,563元。茲依
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3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羅郁棣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31 日
書記官 陳怡靜
附表:
編號 土地 公告現值/平方公尺(新臺幣) 土地面積 (平方公尺) 權利範圍 訴訟價額 總計 (新臺幣) 1 臺南市○○區○○段000號 13,300元 95 (原告聲明誤載為59) 全部 1,263,500 1,368,100元 建物 門 牌 號 碼 課稅現值 訴訟價額 2 臺南市○○區○○段000○號 臺南市○○區○○里○○路00○00號 104,600元 104,6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