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629號
原 告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
法定代理人 謝慧美
訴訟代理人 曾邑倫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蔡素惠等間請求給付不當得利事件,原告起訴未
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9,6
66,178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85,09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
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
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1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洪碧雀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17 日
書記官 林政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