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616號
原 告 陳宙傑
訴訟代理人 蔡文斌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勝隆等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
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147,56
4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2,38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
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
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11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曾仁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其
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12 日
書記官 顏珊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