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588號
原 告 簡淑枝
訴訟代理人 王朝揚律師
被 告 曾麗香
簡郁珊
簡郁芩
簡郁軒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
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353,297元
(計算式如附表所示),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44,164元。茲限原
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羅郁棣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5 日
書記官 康紀媛
附表:
編號 土地 公告現值/平方公尺(新臺幣) 土地面積 (平方公尺) 權利範圍 訴訟價額 (元以下四捨五入) 1 臺南市○○區○○段○○段000號 470元 22,087 3分之1 3,460,297元 2 臺南市○○區○○段○○段000○0號 470元 5,181 3分之1 811,690元 3 臺南市○○區○○段○○段000號 470元 519 3分之1 81,310元 合 計 4,353,297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