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共有物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2年度,585號
TNDV,112,補,585,202307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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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585號
原 告 林玉堂
林清吟
林佳興
林羿君
翁秋月

上五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林美杏


被 告 王耿派
耿福
林金城
林清泰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分割共有物涉訟,以原告因分割所受利益之價額為準,民事訴訟
法第77條之11定有明文。查本件原告訴請分割兩造共有坐落於臺
南市○○區○○段000○000○000地號土地(下稱系爭土地),以原告
就系爭土地之應有部分、系爭土地面積,按民國112年1月公告土
地現值計算為新臺幣(下同)5,918,417元【計算式:(1/12+1/1
2+1/12+1/36+1/36+1/36)×(411.44+407.78+405.28)㎡×14,500元=
5,918,417元,元以下4捨5入】,故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5,9
18,417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9,60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
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施介元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4 日
書記官 曾怡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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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