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584號
再審原告 耿漢生
上列再審原告與再審被告熱帶嶼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間請求再審
之訴事件,再審原告提起再審之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再審之訴
,按起訴法院之審級,依第77條之13、第77條之14及第77條之16
規定徵收裁判費。又再審之訴形式上雖為訴之一種,實質上為前
訴訟之再開或續行,其訴訟標的之價額仍應以前訴訟程序所核定
者為準(最高法院109年度台抗字第1395號裁定意旨參照)。查
本件再審原告對於本院111年度小上字第54號第二審民事確定判
決提起再審之訴,而該案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1,100
元,已經本院調取該案卷宗核閱無訛,是依上開說明,本件再審
之訴應依第二審級徵收再審裁判費1,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5
05條、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4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再審原告
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再審之訴,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5 日
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葉淑儀
法 官 張麗娟
法 官 廖建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5 日
書記官 鄭梅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