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582號
原 告 建榮生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美芳
上列原告與被告蒂蔻生技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
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200,
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2,7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
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4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田玉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4 日
書記官 黃紹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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