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聲字第98號
聲 請 人 楊清全
相 對 人 葉楊金環
楊木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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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理人 洪偉展(清算人)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停止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如附件所載。
二、按提起異議之訴,法院認為有必要情形,依強制執行法第18 條第2項規定,固得為停止強制執行之裁定。但是否有必要 情形,自應由法院依個案情形認定之。
三、查聲請人以其對本院112年度司執字第18045號強制執行程序 ,提起第三人異議之訴為由,聲請裁定停止執行,惟上開強 制執行事件業經本院於112年7月5日裁定駁回確定,而已終 結等情,業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執行卷宗審認明確。又 聲請人所提起之第三人異議之訴,亦經本院判決駁回,復有 另案112年訴字第1093號民事卷宗可稽,是本件聲請已無裁 定停止強制執行之必要,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31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淑卿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31 日 書記官 謝璧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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