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護宣告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監宣字,112年度,379號
TNDV,112,監宣,379,202307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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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監宣字第379號
聲 請 人 陳雅萍
張文苓
共同代理人 劉展光律師
上列聲請人聲請監護宣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宣告張文馨(民國0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
00000號)為受監護宣告之人。
二、選定陳雅萍(民國00年0月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
0000號)、張文苓(民國00年00月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
:Z000000000號)為受監護宣告之人之共同監護人。
三、指定張寶仁(民國00年0月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
0000號)為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
四、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受監護宣告之人張文馨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係張文馨之媽媽及妹妹張文馨
屬智能障礙,致不能為意思表示或受意思表示,或不能辨識
其意思表示之效果。為此,聲請人爰依法聲請對張文馨為監
護之宣告,並請求選任聲請人擔任張文馨之監護人,指定張
寶仁為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等語。
二、本院審酌下列證據,認張文馨應受監護宣告,並選定陳雅萍
張文苓為監護人,併指定張寶仁為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

(一)證據:
⒈聲請人之陳述。
⒉戶口名簿影本。
⒊親屬系統表。
  ⒋同意書。
  ⒌身心障礙證明影本。
  ⒍本院囑託鑑定人即財團法人臺灣省私立臺南仁愛之家附設
仁馨醫院施仁雄醫師所提之精神鑑定報告書。
(二)張文馨為一位重度智能不足患者,致為意思表示或受意思
表示或辨識其意思表示效果之能力完全不能,准依聲請人
之聲請對張文馨為監護之宣告。爰選定聲請人陳雅萍、張
文苓為受監護宣告人張文馨之監護人,併指定張寶仁為會
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應認符合受監護宣告人之最佳利益

三、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18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楊佳祥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不服,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18  日 書記官 許哲萍
附註:
民法第1113條準用同法第1099條之規定,監護開始時,監護人對於受監護人之財產,應依規定會同遺囑指定、當地直轄市、縣(市)政府指派或法院指定之人,於二個月內開具財產清冊,並陳報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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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