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免責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消債聲免字,112年度,9號
TNDV,112,消債聲免,9,202307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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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消債聲免字第9號
債 務 人 吳淑芬
代 理 人 趙禹任律師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代 理 人 邱慈慧
債 權 人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振芳



債 權 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程耀輝



債 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代 理 人 孔繁輝

債 權 人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兆順



代 理 人 張嘉珊
債 權 人 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麥康裕


債 權 人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債 權 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代 理 人 陳麗智

債 權 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添財
代 理 人 宗雨潔
債 權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代 理 人 賴曉秋

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債 權 人 台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統雄



債 權 人 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勝發



債 權 人 匯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莊仲沼



債 權 人 合作金庫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見興
代 理 人 吳哲毅
債 權 人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趙亮溪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吳淑芬應予免責。
理 由
一、按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後,債務人有薪資、執行業務所得 或其他固定收入,扣除自己及依法應受其扶養者所必要生活 費用之數額後仍有餘額,而普通債權人之分配總額低於債務 人聲請清算前2年間,可處分所得扣除自己及依法應受其扶 養者所必要生活費用之數額者,法院應為不免責之裁定,消 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消債條例)第133條前段定有明文 。又債務人因消債條例第133條前段之情形,受不免責之裁 定確定後,繼續清償達該條規定之數額,且各普通債權人受 償額均達其應受分配額時,得聲請法院裁定免責,復為同條 例第141條所明定。因此,如果債務人繼續清償達第133條所 訂數額而依第141條規定聲請法院裁定免責時,法院即無裁 量餘地,應為免責之裁定(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104年 法律座談會民事類提案第24號問題㈡研討結果、司法院民事 廳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法律問題研審小組97年第4期民事業 務研究會第15號法律問題研審小組意見參照)。二、本件聲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前經本院於民國109 年5月25日以109年度消債清字第28號裁定自同日下午5時起 開始清算程序,復經本院司法事務官就聲請人財產進行清算



結果,普通債權人共獲分配196,289元,再經本院司法事務 官於109年10月22日以109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29號裁定清算 程序終結;復因聲請人於聲請清算前2年間,可處分所得扣 除必要支出尚餘新臺幣(下同)786,958元可供清償債務, 然普通債權人於清算程序受分配總額僅為196,289元,而有 消債條例第133條所定應為不免責之事由,亦未經普通債權 人全體同意免責,經本院於110年12月21日以110年度消債職 聲免字第3號裁定不免責確定在案,業經本院調取上開案件 卷宗核閱無誤。
三、經查,聲請人於受不免責之裁定確定後,復繼續清償債務59 1,018元,各普通債權人累計受償之金額詳如附表「已受償 金額」欄所示。其中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滙豐 (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 限公司、台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即如附表編號3、7、12 、13部分,均已取得債權人核發之清償證明而視同清償完畢 ,另其餘普通債權人累計受償之金額均已逾各普通債權人按 其債權比例,依消債條例第133條規定計得之應受分配額等 情,業經聲請人提出臺灣銀行信用卡臨櫃繳款收執聯、華南 商業銀行活期性存款憑條(收據)影本各2紙、台北富邦商 業銀行和解清償證明書、信用卡繳款書、國泰世華商業銀行 存款憑證(信用卡繳款)影本各1紙、兆豐國際商業銀行新 臺幣代收帳單繳款專用憑條、星展銀行存入憑條影本各2紙 、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清償證明影本1份、 交易確認通知影本2紙、臺灣新光商業銀行繳款人收執聯影 本1紙、郵政匯款申請書匯款人收執聯、郵局存摺封面暨內 頁、遠東國際商業銀行代收信用卡款客戶收執聯、郵局存摺 封面暨內頁、玉山銀行存款回條影本各1紙、台新國際商業 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清償證明影本3紙、信用卡繳款單影本2紙 、台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清償證明影本1紙、中國信託 商業銀行代收業務繳款憑證影本2紙、郵政匯款申請書匯款 人收執聯影本1紙、華南商業銀行活期性存款存款憑條(收 據)影本2紙、合作金庫銀行存款憑條客戶收執聯影本2紙為 證(見本院卷第45頁至第111頁),並有109年度司執消債清 字第29號109年8月4日公告之債權表附於該案卷宗可查(見 本院109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29號卷第219頁)。則本件聲請 人於不免責裁定確定後,已繼續清償債務,將債務清償完畢 或清償各債權人致其受償額均達依消債條例第133條規定計 得之應受分配額,而依消債條例第141條規定向本院聲請裁 定免責,揆諸首揭說明,本院即無裁量餘地,依法應為免責 之裁定,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3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徐安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具繕本),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31  日 書記官 李佳芮
附表:
編號 債權人 債權總額(單位:新臺幣) 債權比例 依消債條例第133條規定之應受分配額 已受償金額(單位:新臺幣) 1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38,278元 0.42% 3,305元 3,326元 2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111,123元 1.21% 9,522元 9,559元 3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896,404元 9.75% 76,728元 76,708元 4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470,377元 5.11% 40,214元 40,252元 5 兆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246,410元 2.68% 21,090元 21,136元 6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290,473元 3.16% 24,868元 24,907元 7 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799,888元 8.70% 68,465元 68,449元 8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171,467元 1.86% 14,637元 14,673元 9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430,154元 4.68% 36,830元 36,860元 10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838,945元 9.12% 71,771元 71,791元 11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253,661元 2.76% 21,720元 21,757元 12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1,195,899元 13.00% 102,305元 117,853元 13 台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811,798元 8.83% 69,488元 14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353,227元 3.84% 30,219元 30,277元 15 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484,022元 5.26% 41,394元 41,419元 16 滙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1,083,384元 11.78% 92,704元 92,759元 17 合作金庫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720,768元 7.84% 61,698元 61,729元 合計 9,196,278元 100% 786,958元 733,455元 備註: 一、債權總額、債權比例係依本院109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29號109年8月4日公告之債權表(見本院109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29號卷第219頁)。 二、應受分配額:本院110年度消債職聲免字第3號裁定依消債條例第133條所定數額786,958元×債權比例(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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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滙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合作金庫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匯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台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兆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