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生事件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消債更字,112年度,218號
TNDV,112,消債更,218,2023071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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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消債更字第218號
聲 請 人
即 債務人 林彩鳳

代 理 人 羅翊華律師

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 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消債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二、經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如附件所示之財 產及收入狀況說明及證明文件,本院仍依消債條例第43條之 規定,於民國111年6月21日裁定命聲請人於收受送達後5日 內補正,該裁定業已於111年6月29日合法送達,有本院送達 證書1紙在卷足稽,然聲請人迄今仍未補正,致本院依現有 資料尚無從審酌聲請人是否確已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 之虞,而需藉助本條例所定更生程序清理其債務,依前開規 定,其聲請未備程式及其他要件,於法不合,應予駁回,爰 依消債條例第8條前段之規定,駁回本件更生之聲請。三、至消債條例第11條之1雖規定法院就更生或清算之聲請為駁 回裁定前,應使債務人有到場陳述意見之機會,然其立法理 由為:「為保障更生或清算聲請程序債務人之聽審請求權, 法院於裁定駁回更生或清算之聲請前,應使債務人有到場陳 述意見之機會,爰設本條。」所謂「聽審請求權」,乃法院 就聲請人於充分提出聲請所據之主張及事證,經審核後,就 該聲請人是否有無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債務之虞等情 事,或有無除外事項等實體事由有所不足,而認應予駁回時 ,始應依法通知其到場陳述意見,此觀同條例第8條、第44 條自明。本件聲請人所應補正事項尚有缺漏,經本院定期命 補正,且經過相當時日仍未補正資料,致使本院依其狀載內 容無從認定符合更生之法定程式與要件,尚無通知聲請人到 場陳述意見之必要,併予敘明。
四、依消債條例第15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1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洪碧雀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19  日 書記官 林政良
附件:
一、請債務人釋明配偶陳沼宏每月領有退休金,何以需受債務扶 養?又債務人之子陳舜良於民國00年出生,現年28歲,正值 壯年,何以無謀生能力而需受債務人扶養?另債務人之孫陳 0安尚有直系血親尊親屬為其扶養義務人,何以需受債務人 扶養?
二、請債務人補提陳沼宏陳舜良、陳0安之最新戶籍謄本(記 事欄勿省略)。
三、由本院依職權調取債務人之110、111年度稅務電子閘門財產 所得調件明細表所示,債務人於110年度所得總額為新臺幣 (下同)522,016元(內政部警政署警察通訊所薪資所得521 ,725元+貝里斯商美麗樂生技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其他 所得291元)、111年度所得總額為642,400元(內政部警政 署警察通訊所薪資所得641,878元+貝里斯商美麗樂生技股份 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其他所得522元),債務人對該等薪資 收入總額是否有爭執?如有爭執,則請具體提出110、111年 度每月薪津收入之相關證明文件供本院參酌,並自行計算各 該年度之月平均收入數額。
四、請債務人釋明名下有無保險契約?如有,請提出保險契約, 並陳報保單價值準備金之證明;若無,亦應註明。 五、請債務人補提車牌號碼000-000車輛之行車執照影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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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貝里斯商美麗樂生技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貝里斯商美麗樂生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生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公司台灣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台灣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