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生事件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消債更字,112年度,168號
TNDV,112,消債更,168,202307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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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消債更字第168號
聲 請 人
即 債 務人 林啓偉
代 理 人 杜婉寧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聲請人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提如附件所示相關資料證明到院,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理 由
一、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 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 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並未提出如附件所示相關資料 證明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25  日 消債法庭 法 官 施介元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25  日 書記官 曾怡嘉          
附件:
1.請說明聲請人及其父林義雄、子林○彬林○宥有無領取政府、 社福單位或慈善團體發給之中低收入戶補助或其他津貼補助( 例如生活補助等)、勞工退休金或其他退休金?若有,起迄期 間及金額為何,並應檢附完整證明文件(如受領單據或存摺影 本)(已提出者無需重複提出)。
2.聲請人如有以自己或及其父林義雄、子林○彬林○宥名義購買 基金、股票、人壽保險單、投資型保險單、儲蓄型保險單或類 似之有價證券等其他財產或收入、持有之貴重物品,及銀行存 款、日常使用之交通工具,縱屬小額或價值不高,亦應據實陳 報,並為陳明其名稱、種類、數量、所在地、現值金額及提出 相關證明文件資料影本(如保險單、平日往來銀行金融帳戶存 摺,含定存及活儲、銀行名稱、帳號首頁及迄至聲請日止之內 頁、最近2年交易紀錄),請再予查明財產資料是否漏未記載 ,如有,請重新提出財產資料。如經本院查獲有虛偽或隱匿或 脫產行為,依法可裁定駁回本件聲請。
3.提出聲請人及林義雄、子林○彬林○宥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 請勿省略),並陳報共同扶養林義雄之人之姓名、地址及親屬 關係。




4.提出最新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當事人綜合信用報告(新 版為淡藍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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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