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生事件之抗告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消債抗字,112年度,8號
TNDV,112,消債抗,8,202307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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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消債抗字第8號
抗 告 人
即 債務人 劉坤瑜即劉碧莉


代 理 人 楊淑惠律師

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抗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預納更生程序費用新臺幣10,000元,逾期未預納,即駁回更生聲請。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徵收聲請費新臺幣1,000元;郵務送達 費及法院人員之差旅費不另徵收,但所需費用超過應徵收之 聲請費者,其超過部分,依實支數計算徵收;前項所需費用 及進行更生或清算程序之必要費用,法院得酌定相當金額, 定期命聲請人預納之,逾期未預納者,除別有規定外,法院 得駁回更生或清算之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條定有 明文。
二、本件抗告人具狀聲請更生,本院認有命抗告人預納更生程序 費用之必要,爰定期命抗告人預納如主文所示之更生程序費 用,如逾期未預納,即駁回本件聲請。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18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張玉萱
法 官 曾仁勇
法 官 洪碧雀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18  日 書記官 林政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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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