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法字第31號
聲 請 人 陳德智 住○○市○○區○○○路○段000巷00 號一樓
上列聲請人聲請變更法人捐助章程,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財團法人台南市私立明世人文科技慈善基金會捐助章程第5條,准予變更為如附表修正後條文所示。
聲請人其餘之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以:聲請人為財團法人台南市私立明世人文科技慈 善基金會之董事長,該財團法人於民國103年3月25日經臺南 市政府社會局核准設立,並聲請本院登記處准予登記及核發 法人登記證書在案。為因應業務需要,於111年11月28日召 開第三屆第二次董事會,並決議修訂捐助章程第4條、第5條 ,詳如附表「修正後條文」欄所示,爰依民法第62條、第63 條規定,聲請變更捐助章程等語。
二、按財團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由捐助人以捐助章程或遺囑定 之。捐助章程或遺囑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 不具備者,法院得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 ,為必要之處分;又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法院 得因捐助人、董事、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 ,變更其組織,民法第62條、第63條分別定有明文,是依民 法第62條規定聲請法院就捐助章程為必要處分者,以財團之 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為要件;依同法第63 條規定聲請變更財團組織者,以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 產之必要為限,至於財團名稱、設立宗旨、業務範圍、目的 事業之變更,非屬財團組織有關之事項,亦與財團之管理方 法無涉,與民法第62條、第63條所定得聲請法院為章程之必 要處分或變更組織要件不符,自不在聲請之列。而民法第62 條所謂財團之組織不完全,例如財團內部之董事會或監察人 之組織不完全者是;所謂重要之管理方法,例如董監事之任 免方式、董事會執行事務之決議方法及財團財產之管理方法 等是。再財團法人經設立登記後,如其捐助章程所定之組織 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或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 存其財產,而必須變更章程者,應聲請法院為必要之處分, 或變更其組織,不得自行變更,如不屬於上述事項之章程變 更,則只需取得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之許可,即可聲請該管法
院辦理變更登記(司法院祕台廳(一)字第01199號函釋參照 )。次按法院依民法第62條為必要之處分及第63條變更財團 之組織前,應徵詢主管機關之意見;非訟事件法第62條前段 亦有明文。又法人登記事件,應依非訟事件法第82條規定, 逕向該法人事務所所在地之地方法院登記處聲請變更登記, 無庸向法院聲請裁定。
三、經查:
㈠聲請人上開主張,業據其提出法人登記證書、該財團法人新 舊捐助章程、修正章程條文對照表、111年11月28日第二次 董事會會議紀錄暨出席人員簽到表、臺南市政府文化局112 年7月10日第0000000000號函為證,堪信為實,應認已符合 非訟事件法第62條前段之規定,本院毋庸再徵詢主管機關之 意見。
㈡聲請人聲請准予變更財團法人台南市私立明世人文科技慈善 基金會第5條,核與財團法人之設立精神並不違背,且與民 法有關法人之規定亦無抵觸;又修正後之捐助章程第5條, 業經主管機關臺南市政府社會局同意辦理,此有該局112年7 月10日第0000000000號函影本在卷可憑(本院卷第19頁),是 聲請人聲請變更捐助章程第5條如附表「修正後條文」欄所 示,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㈢至於附表「修正後條文」欄第4條,係因應事務所搬遷而變更 事務所地址,核與財團法人捐助章程所定「組織不完全」、 「重要管理方法不具備」或「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 」無涉,揆諸前開說明,逕向主管機關申請許可,並向法院 登記處聲請辦理章程變更登記即可,而無聲請本院准予變更 之必要,聲請人此部分聲請,自不應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第2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31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張桂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3 日 書記官 林彥丞
附表:財團法人台南市私立明世人文科技慈善基金會捐助章程 原條文 修正後條文 第四條 本會事務所設立於台南市○○區○○里○○路000巷0弄00號。 第四條 本會事務所設立於台南市○○區○○路000號。 第五條 本會目的事業如下: 一、關於關懷弱勢團體相關慈善活動相關事項。 二、關於敦親睦鄰、造福鄉里相關事項。 三、關於產學研合作,提升地方人才素質,創造就業機會相關事項。 四、關於技術開發及產業之研究,帶動地方社區發展相關事項。 五、關於贊助其他公益團體活動及社會相關議題研討事項。 六、接受主管機關指導辦理事項。 七、其他有關社會福利慈善事業事項。 八、依法對相關聯事業進行投資事項。 第五條 本會目的事業如下: 一、關於關懷弱勢團體相關慈善活動相關事項。 二、關於老人、兒少、身心障礙等相關健康促進關懷及社會福利之事項辦理。 三、關於辦理及附設長期照顧服務事項。 四、關於贊助其他公益團體活動及社會相關議題研討事項。 五、接受主管機關指導辦理事項。 六、其他有關社會福利慈善事業發展之事項。 七、依法對相關聯事業進行投資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