訴訟救助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救字,112年度,44號
TNDV,112,救,44,202307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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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救字第44號
聲 請 人 郭振豪
法定代理人 郭清波


相 對 人 周茂炎鴻茂慶企業社

興橙系統股份有限公司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方志賢
相 對 人 漢唐集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惠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職業災害補償等事件(本院112年度勞補字第3
0號),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受僱於相對人周茂炎鴻茂慶企 業社,相對人漢唐集成股份有限公司承攬第三人台灣積體電 路製造股份有限公司之南科無塵室廠房興建工程後,將部分 工程交由相對人興橙系統股份有限公司承攬,該公司復將部 分工程分包給相對人周茂炎鴻茂慶企業社。嗣聲請人於民 國111年1月11日13時20分許在上開無塵室進行天花板3.5層 安全母索設置作業時,發生自天花板墜落之意外,受有創傷 性腦出血及水腦症等傷害,現為植物人狀態,由其父親郭清 波監護,聲請人已對相對人起訴請求職業災害補償等,惟其 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爰依勞動事件法第14條、職業災害勞 工保護法第32條第1項之規定聲請准予訴訟救助等語。二、按勞工或其遺屬因職業災害提起勞動訴訟,法院應依其聲請 ,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勞 動事件法第14條第2項定有明文。該條文之立法理由為勞工 發生職業災害時,多有因此不能繼續工作,造成其本人或遺 屬生計困難之情形,為保障勞工訴訟權利,爰參考職業災害 勞工保護法第32條第1項,於第2項明定法院於勞工或其遺屬 因職業災害提起勞動訴訟時,除有顯無勝訴之望之情形外, 應依其聲請准予訴訟救助。且該條項係民事訴訟法第107條 之特別規定,應優先適用。是勞工或其遺屬因職業災害而提



起民事訴訟,其聲請訴訟救助,並不以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 為必要。又所謂顯無勝訴之望者,係指聲請訴訟救助之當事 人所提起之訴或上訴依其主張之事實於法律上本無獲得勝訴 之望;或其起訴或上訴為不合法之情形而言,若尚須經法院 調查辯論後,始能知悉其勝負之結果者,不得謂為顯無勝訴 之望(最高法院87年度台抗字第660號裁定要旨參照)。三、經查,聲請人主張,其因職業災害而對相對人起訴請求職業 災害補償等,是聲請人提起之訴訟,應屬勞工因職業災害提 起之勞動訴訟。又聲請人提起之勞動訴訟,業經本院以112 年度勞補字第30號受理在案,本院依職權調取該案卷宗,核 閱聲請人所提出民事起訴狀內容及其檢附之證據資料,認為 該訴訟仍須經法院調查及兩造辯論後,始能知悉其勝負之結 果,尚難認定該訴訟顯無勝訴之望。從而,聲請人聲請訴訟 救助,核與上揭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四、依勞動事件法第14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18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彭振湘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正本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起抗告,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18  日 書記官 楊雅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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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興橙系統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系統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