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聲字第331號
聲 請 人 戴家正
相 對 人 林如鶯
林裕仁
林惟翔
林珮筑
林寀騏
吳秋紅
蔡明憲
蔡明君
戴俞榛
上列當事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
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如附表所示之金額,並自本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 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受訴法 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依第一項 確定之訴訟費用額,應於裁定送達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 率計算之利息,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項、第3項分別定有明 文。
二、聲請人與相對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經本院111年度訴字第2 81號判決分割確定,並諭知訴訟費用由兩造按判決附表比例 負擔。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經本院調閱前揭卷宗暨
聲請人之單據審查,本件訴訟費用如後附計算書所示,爰確 定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為如附表所示金額。另 依前揭說明,均應加給自本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 法定利率即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 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31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張榕勝
附表:
編號 共有人姓名 訴訟費用負擔比例 應給付聲請人戴家正訴訟費用(新臺幣) (元以下四捨五入) 1 林裕仁 3/20 3,304元 2 林寀騏 1/20 1,101元 3 戴俞榛 1/20 1,101元 4 戴家正 1/20 ✗ 5 林珮筑 1/20 1,101元 6 林惟翔 1/20 1,101元 7 林如鶯 1/10 2,203元 8 蔡明憲 1/6 3,671元 9 蔡明君 1/6 3,671元 10 吳秋紅 1/6 3,671元 計算書:
項 目 金額(新臺幣) 備 註 裁判費 18,028元 由聲請人預納 地政規費 4,000元 由聲請人預納 合 計 22,028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