暫時保護令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司暫家護字,112年度,199號
TNDV,112,司暫家護,199,202307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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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暫時保護令
112年度司暫家護字第199號
聲 請 人
即被害人 周明諺


相 對 人 梅雅妮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核發暫時保護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不得對聲請人實施精神上不法侵害之行為。相對人應於民國112年8月11日上午九時至本院(臺南市○○區○○路○段000號)五樓第一輔導教室報到並接受庭前準備暨認知課程講習。
理 由
一、按法院受理暫時保護令之聲請,如聲請人能釋明有正當、合 理之理由足認已發生家庭暴力事件,而被害人有繼續受相 對 人虐待、威嚇、傷害或其他身體上、精神上及經濟上不 法侵 害之危險,或如不暫時核發保護令將導致無法回復之 損害者 ,得不通知相對人或不經審理程序,逕以書面核發 暫時保護 令。是在暫時保護令之聲請,因有其急迫性,法 院得以迅速 處理之方式,給予被害人如再受加害人之家庭 暴力行為之即 時法律救濟途徑。
二、本件聲請狀意旨略以:兩造為前男女朋友,(一)相對人於民 國112年5月16日15時許,至聲請人擔任負責人之高昇調理食 品實業有限公司(設於臺南市○○區○○路000號)要求要與聲請 人見面,聲請人員工已告知相對人,聲請人當時外出出差, 人不在辦公室內,然相對人擅入聲請人辦公室內並將房門反 鎖,自行於辦公室內翻找物品,經聲請人員工報警後相對人 始行離開,相對人於上開逗留期間內取走聲請人之舊手機1 支、車鑰匙2付。(二)相對人曾於112年5月27日20時30分許 ,至聲請人家中敲打鐵門,並傳訊息要求聲請人下樓開門, 聲請人擔心相對人有不明智之舉動,經報警後相對人始離去 。另相對人曾於112年5月5日以LINE傳送訊息稱要放火燒聲 請人公司等語。相對人上開行為,致聲請人不堪其擾,可認 聲請人有繼續遭受相對人實施不法侵害行為之危險,為此依 家庭暴力防治法之規定,聲請核發該法第14條第1項第1、2 、4款內容之保護令等情。
三、相對人答辯意旨則以:  
相對人自112年5月4日起即無法與聲請人聯繫,擔心聲請人



身體健康及公司營運狀況,始至公司找尋聲請人。伊進入辦 公室內並未將門反鎖,伊發現房間內有破掉之電視螢幕及空 酒瓶,乃動手整理,伊離去時僅取回原置於辦公室內之伊個 人藥品、手鍊,並未取走聲請人之手機、鑰匙等物品,在警 員到場後,伊即自行離開。又112年5月27日伊當日開車經過 聲請人家門口時,剛好看見聲請人,聲請人亦有看到伊,聲 請人乃將鐵門關下,致鐵門壓傷伊手部,伊才敲打鐵門,伊 與聲請人交往數年,到場只是為了釐清聲請人之婚姻關係, 因聲請人前曾告訴伊,聲請人已離婚了,伊認為聲請人玩弄 感情等語置辯。
四、經查,聲請人與相對人為前男女朋友關係,核符家庭暴力防 治法之規定,合先敘明。次查,聲請人前開主張之事實,業 據提出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五分局偵訊筆錄、家庭暴力通報 表、兩造間對話截圖等件為證,並經本院職權調閱兩造間家 暴通報表附卷可稽。依聲請人提出之對話截圖所示,相對人 確曾向傳送「你再這樣可能會上頭條、我不會嚇人、我先告 知了上次車子壞掉、這次我玩大一點嗎、燒高升工廠、你覺 得呢」等訊息予聲請人,尚足認相對人對聲請人確實有言語 暴力之行為,為確保聲請人之人身安全並避免相對人再次實 施家庭暴力行為,有核發暫時保護令之必要,爰核發如主文 所示為內容之保護令。
四、又本件暫時保護令核發後,依法視為已有通常保護令之聲請 ,其餘聲請事項,將留待通常保護令程序中續予調查審認; 相對人應參與並完成庭前準備暨認知課程講習,併此敘明。五、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本裁定自核發時起生效,於聲請人撤回通常保護令之聲請 、法院審理終結核發通常保護令或駁回聲請時,失其效力。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17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黃尹

家庭暴力防治法第61條:
違反法院依第14條第1項、第16條第3項所為之下列裁定者,為本法所稱之違反保護令罪,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十萬元以下罰金︰
一、禁止實施家庭暴力行為。
二、禁止騷擾、接觸、跟蹤、通話或其他非必要之聯絡行為。三、遷出住居所。
四、遠離住居所、工作場所、學校或其他特定場所。五、完成加害人處遇計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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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