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暫時保護令
112年度司暫家護字第149號
聲 請 人
即 被害人 黃姿雯
聲 請 人 陳品璇
陳奕喬
相 對 人 姚淑蓮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核發暫時保護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聲請保護令之程式或要件有欠缺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又書面聲請保 護令者,應載明聲請之意旨及其原因、事實,與供證明或釋 明用之證據。又法院受理暫時保護令之聲請,如聲請人能釋 明有正當、合理之理由,足認已發生家庭暴力事件,而被害 人有繼續受相對人虐待、威嚇、傷害或其他身體上、精神上 、經濟上不法侵害之危險,或如不暫時核發保護令將導致無 法回復之損害者,得不通知相對人或不經審理程序,逕以書 面暫時核發保護令。是在暫時保護令之聲請人因有其急迫性 ,法院得以迅速處理之方式,給予被害人如再受加害人之家 庭暴力行為之即時法律救濟途徑,惟此時受家庭暴力侵害之 被害人除須釋明已發生家庭暴力事實外,尚須有繼續遭家庭 暴力之急迫危險,始足當之。而被害人所為之釋明須使法院 獲致對於聲請人主張之事實認定其存在,更勝於不存在之蓋 然心證;若聲請人無法舉證證明,復經法院依職權調查亦難 認有聲請人主張之事實時,法院即應駁回暫時保護令之聲請 。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為聲請人之婆婆,稍不順其意即 情緒激動,時有言語恐嚇與威脅之行為;民國112年4月18日 下午4時許,聲請人之丈夫接獲相對人之電話語音,內容略 為;「沒要聽電話沒關係,叫你老婆態度要改,不然我抓狂 去你家吼,你多雖耶,我跟你說(台語)」等語;另相對人 會直接拿東西至聲請人甲○○就讀之臺南市立第二幼兒園讓其 食用,或打電話至幼兒園跟老師抱怨無關緊要之事情,例如
聲請人未扶養他,相對人之行為已造成學校老師之困擾,亦 使聲請人乙○○心生恐懼,也為此爰依家庭暴力防治法規定, 聲請核發該法第14條第1項第1、2款內容之暫時保護令等情 。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前揭事實,固據提出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 六分局灣裡派出所調查筆錄、家庭暴力通報表等件為證,然 上述筆錄係依據聲請人之單方陳述所為之記載,尚難認定相 對人確有實施家庭暴力行為,亦無其他事證證明相對人有慣 常實施暴力之情事,而本院於112年5月24日發函通知聲請人 應於7日內補正相關證據,惟聲請人迄今仍未補正,是聲請 人經本院命補正仍未能就本件核發暫時保護令之要件為相當 之釋明,聲請人聲請於法不合,依法自應予駁回。倘聲請人 日後確有遭受相對人實施家庭暴力行為,聲請人仍得檢具其 他相關事證,再行提出保護令聲請,併予敘明。四、如對本裁定不服須於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 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17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宋凰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