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賣抵押物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司拍字,112年度,98號
TNDV,112,司拍,98,2023070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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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拍字第98號
聲 請 人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曹為實
非訟代理人 曾語蘋
相 對 人 永宸綠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思漢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債權已屆清償期,而債務人不履行契約時,抵押權人得占 有抵押物,並得出賣就其價金而受清償,動產擔保交易法第 15條定有明文。又抵押權人不自行拍賣,而聲請法院拍賣抵 押物,則法院自亦可為許可之裁定(參照最高法院52年度臺 抗字第128號裁定)。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意旨略以:
㈠相對人永宸綠能有限公司以附表所示之動產為擔保設定最 高限額新臺幣(下同)6,210,000元之動產抵押權予聲請 人,經登記在案。
㈡嗣相對人永宸綠能有限公司於民國104年8月13日起陸續向 聲請人借款26,982,000元,按期平均攤還本金,詎相對人 未依約清償,尚欠本金17,601,422元未清償,為此聲請拍 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業據其提出動產擔保交易登記證明 書、動產抵押契約書、增補契約書、動產擔保交易登記標 的物明細表、授信及交易總申請書、確認表、撥款契約書 、變更申請書、撥款申請書等影本為證
三、聲請人上開聲請,經核尚無不合;且已據本院發函通知相對 人於收受該通知後10日內,就本件最高限額抵押權所擔保之 債權額陳述意見,惟相對人於收受該通知後,逾期迄今仍未 陳述意見,依上開規定,本件聲請,應予准許。四、爰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 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 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4   日 司法事務官 張哲豪

附記:
一、聲請人、相對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二、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後15日內,提出『相對人其他可供送 達之地址』;如相對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 料( 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 及法定代理人最新現 戶戶籍謄本正本( 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 欄請勿省略) ,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 否則無法核發確 定證明書)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証明書,聲請人 勿庸另行聲請。
四、拍賣抵押物係不經言詞辯論,亦不訊問相對人,相對人對 於聲請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聲請人、相對人獲本院之裁 定後,請詳細閱讀裁定內容,若發現有錯誤,請於確定前 向本院聲請裁定更正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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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永宸綠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綠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