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拍字第171號
聲 請 人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俊智
非訟代理人 林鴻仁
相 對 人 陳盟瑞
債 務 人 陳盟俊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 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定有明文 。此規定,依民法第881條之17規定,於最高限額抵押權準 用之。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
㈠相對人陳盟瑞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向聲請人 借款之擔保,設定新臺幣(下同)13,200,000元之最高限 額抵押權,存續期間自民國82年9月4日起至112年9月4日 止,債務清償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定清償日期,經登記 在案。
㈡嗣債務人陳盟俊於111年4月21日向聲請人借款5,980,000元 ,借款期限至112年4月21日止,按月平均攤還本息,如未 按期攤還本息時,借款人即喪失期限之利益,應立即全部 償還,並由相對人陳盟瑞擔任連帶保證人。詎債務人及相 對人屆期未為清償,尚欠本金共5,980,000元及利息、違 約金,依約定本件借款應視為全部到期。為此聲請拍賣抵 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其他約定事項 、他項權利證明書、借據等影本各1件、土地及建物登記 謄本各1件等為證。
三、聲請人上開聲請,經核尚無不合;且已據本院發函通知相對 人及債務人於收受該通知後10日內,就本件最高限額抵押權 所擔保之債權額陳述意見,惟相對人於收受該通知後,逾期 迄今仍未陳述意見,依上開規定,本件聲請,應予准許。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 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 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31 日 司法事務官 蔡明賢
附記:
一、聲請人、相對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二、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後15日內,提出『相對人其他可供送 達之地址』;如相對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 料( 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 及法定代理人最新現 戶戶籍謄本正本( 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 欄請勿省略) ,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 否則無法核發確 定證明書)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証明書,聲請人 勿庸另行聲請。
四、拍賣抵押物係不經言詞辯論,亦不訊問相對人,相對人對 於聲請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聲請人、相對人獲本院之裁 定後,請詳細閱讀裁定內容,若發現有錯誤,請於確定前 向本院聲請裁定更正錯誤。
附表: 112年度司拍字第000171號 編號 土地坐落 面 積 權利範圍 縣市 鄉鎮市區 段 地號 平方公尺 001 臺南市 南區 大林段 212 145.02 全部
附表(建物)︰ 112年度司拍字第000171號 編 建 建築式樣 建物面積 權利 主要建築 一 合 面 建物門牌 基地坐落 積 材料及 單 號 號 房屋層數 層 計 位 範圍 001 6 臺南市○區○○路○段000號 臺南市○區○○段000地號 1層樓房磚造 81.34 81.34 平方公尺 全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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