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拍字第129號
聲 請 人 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非訟代理人 邱龍彬
相 對 人 許凱南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 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定有明文 。此規定,依民法第881條之17規定,於最高限額抵押權準 用之。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
㈠相對人許凱南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擔保債務 人對權利人現在(包括過去所負現在尚未清償)及將來在 本抵押權設定契約書所定債權最高限額內所負之債務,包 括租金、買賣價金、貸款、手續費、票款、墊款、保證債 務、應收帳款業務之違約責任,設定新臺幣(下同)6,72 0,000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擔保債權確定期日為民國141 年11月20日,債務清償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定清償日期 ,經登記在案。
㈡嗣相對人許凱南於111年10月28日簽發面額新臺幣5,600,00 0元,到期日為111年12月29日之本票1紙向聲請人借款, 惟屆期提示未為清償,依約定本件借款應視為全部到期。 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 、其他約定事項、他項權利證明書、本票等影本各1件、 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各1件等為證。
三、聲請人上開聲請,經核尚無不合;且已據本院發函通知相對 人於收受該通知後10日內,就本件最高限額抵押權所擔保之 債權額陳述意見,惟相對人雖具狀表示當初和聲請人業務所 談之金額條件和後來核准的金額條件不符、本票簽署過程等 云云,對抵押債權有爭執,惟抵押權人聲請法院准許拍賣抵 押物之裁定屬非訟事件,採形式審查,本件聲請人就已依法 登記之抵押權,既已提出形式外觀完備之債權證明文件,證
明抵押債權存在且其清償期業已屆至,本件聲請即應予准許 。至於抵押債權是否存在及是否為抵押權效力所及,需經實 體審判始可認定,非本拍賣抵押物之非訟程序可得審究,相 對人如有所爭執,應另行提起訴訟以資解決,併予敘明。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 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 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18 日 司法事務官 洪嘉佑
附記:
一、聲請人、相對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二、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後15日內,提出『相對人其他可供送 達之地址』;如相對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 料( 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 及法定代理人最新現 戶戶籍謄本正本( 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 欄請勿省略) ,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 否則無法核發確 定證明書)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証明書,聲請人 勿庸另行聲請。
四、拍賣抵押物係不經言詞辯論,亦不訊問相對人,相對人對 於聲請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聲請人、相對人獲本院之裁 定後,請詳細閱讀裁定內容,若發現有錯誤,請於確定前 向本院聲請裁定更正錯誤。
附表: 112年度司拍字第000129號 編號 土地坐落 面 積 權利範圍 縣市 鄉鎮市區 段 地號 平方公尺 001 臺南市 北區 華興段 725-37 59.00 全部
附表(建物)︰ 112年度司拍字第000129號 編 建 建築式樣 建物面積 權利 主要建築 一 二 合 面 建物門牌 基地坐落 積 材料及 單 號 號 房屋層數 層 層 計 位 範圍 001 2149 臺南市○區○○街000巷00弄00號 臺南市○區○○段000000地號 2層樓房加強磚造 36.27 36.27 72.54 平方公尺 全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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