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賣抵押物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司拍字,112年度,125號
TNDV,112,司拍,125,20230717,2

1/1頁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拍字第125號
聲 請 人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謙浩
非訟代理人 農嘉禾
相 對 人 張彩峰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臺幣參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 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定有明文 。此規定,依民法第881條之17規定,於最高限額抵押權準 用之。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
㈠相對人張彩峰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擔保債務人  對抵押權人現在(包括過去所負現在尚未清償)及將來在本  抵押權設定契約書所定最高限額內所負之債務,包括借款、  透支、保證、信用卡契約其衍生之債務,分別設定新臺幣(  下同)①14,300,000元、②1,200,000元之第一、二順位最  高限額抵押權,擔保債權確定期日為民國(下同)137年11  月26日,債務清償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定清償日期,經登  記在案。
㈡嗣相對人張彩峰於①107年12月6日②107年12月11日向聲請  人借款①11,900,000元②1,000,000元,借款期限至①122年  12月6日②122年12月11日止;另相對人張彩峰於③107年12  月4日向聲請人申辦信用卡消費,相對人應依約定按期平均  攤還本息、給付各項帳款,如未按期攤還本息時,借款人即  喪失期限之利益,應立即全部償還,並依約定加計利息、違  約金等。詎相對人僅繳納本息至111年11月止,經催繳未果  ,尚欠本金共①10,611,097元②761,958元③84,078元及利  息、違約金,依約定本件借款、消費款應視為全部到期。為  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他  項權利證明書、其他約定事項、催告通知函、撥還款明細查  詢單、信用卡消費明細表等影本各2件、契據條款變更契約  影本3件,及個人購屋貸款契約書、消費性貸款契約、放款



  利率歷史資料表、信用卡申請書、信用卡徵信核定表、中華  郵政掛號郵件收件回執等影本各1件、土地登記謄本2件及建  物登記謄本1件等為證。
三、經核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 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 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17  日 司法事務官 孫慈英

附記:
一、聲請人、相對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二、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後15日內,提出『相對人其他可供送 達之地址』;如相對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 料( 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 及法定代理人最新現 戶戶籍謄本正本( 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 欄請勿省略) ,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 否則無法核發確 定證明書)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証明書,聲請人 勿庸另行聲請。
四、拍賣抵押物係不經言詞辯論,亦不訊問相對人,相對人對 於聲請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聲請人、相對人獲本院之裁 定後,請詳細閱讀裁定內容,若發現有錯誤,請於確定前 向本院聲請裁定更正錯誤。
  
附表: 112年度司拍字第000125號 編號 土地坐落 面 積 權利範圍 縣市 鄉鎮市區 段 地號 平方公尺 001 臺南市 新營區 新營段 927-271 182.00 26分之1 002 臺南市 新營區 新營段 927-275 140.00 全部
附表(建物)︰ 112年度司拍字第000125號 編 建 建築式樣 建物面積 附屬建物 權利 主要建築 一 二 三 四 五 門 合 面 主要 陽 面 建物門牌 基地坐落 積 積 材料及 建築 單 單 號 號 房屋層數 層 層 層 層 層 廊 計 位 材料 台 位 範圍 001 15887 臺南市○○區○○里00鄰○○路○段000號 臺南市○○區○○段0000000地號 5層樓房鋼筋混凝土造 58.98 69.28 69.28 67.48 28.73 10.30 304.05 平方公尺 鋼筋混凝土造 37.52 平方公尺 全部

1/1頁


參考資料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