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司執字,112年度,84526號
TNDV,112,司執,84526,202307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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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執字第84526號
債 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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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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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黃悅玲黃鈺淇即黃玲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
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理 由
一、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 管轄;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者,由 債務人之住、居所、公務所、事務所、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 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又依 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 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 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查本件債權人係聲請換發債權憑證,核屬應執行之標的物所 在地不明之情形,惟債務人之住所係位於臺中市,有戶籍查 詢單在卷可稽,依前開說明,應由債務人住所所在地之臺中 地方法院管轄,茲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 自屬不合,應依前揭移轉管轄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24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田修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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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