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執字第78427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人 黃玉蘭
相 對 人
即 債務人 吳忠孝
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管轄。
理 由
一、按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
院管轄;又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
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強制執行
法第7條第1項及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分別
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執行相對人每月於第三人漢唐集成股份有限公司
、藝珂人事顧問股份有限公司新竹分公司等處可領取之薪資
;及相對人於第三人臺灣銀行之存款債權,經查,上開第三
人公司係設立登記在新北市中和區、新竹市、新北市淡水區
,有聲請狀在卷可參,是本件自應由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管轄
。聲請人向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
移送上開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11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李怡萱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
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11 日
書 記 官 蘇嬿合
, 台灣公司情報網
, 台灣公司情報網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