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執字第60114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人 楊郁萱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吳錡進間損害賠償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
如下:
主 文
強制執行之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債權人於執行程序中應為一定必要之行為,無正當理由而 不為,經執行法院再定期限命為該行為,無正當理由逾期仍 不為者,致強制執行程序不能進行時,執行法院得以裁定駁 回其強制執行之聲請,並於裁定確定後,撤銷已為之執行處 分,強制執行法第28條之1第1款定有明文。二、經查,本件聲請人聲請強制執行相對人吳錡進所有如附表之 不動產,應進行鑑價俾利進行拍賣程序,前經本院於民國11 2年6月16日通知聲請人應於112年7月6日前逕向鑑定公司繳 納鑑價費用,該通知已於同年月19日送達,後經鑑價公司函 覆聲請人並未繳納鑑價費,本院又於112年7月10日通知聲請 人應於文到5日內向鑑定公司繳納鑑價費用,此有本院通知 函暨其送達證書、鑑價公司函文在卷可稽。惟聲請人逾期迄 未繳納該費用,致本院無從續行後續執行程序,參諸首揭說 明,本件強制執行之聲請應予駁回,並撤銷已為之處分。三、依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 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25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蘇玲玉
112年司執字060114號 財產所有人:吳錡進 編號 土 地 坐 落 面 積 權 利 範 圍 最低拍賣價格 (新臺幣元) 縣 市 鄉鎮市區 段 小段 地號 平方公尺 1 臺南市 學甲區 中洲 567-3 40 4分之1 備考 鄉村區、乙種建築用地。 2 臺南市 學甲區 中洲 567-2 59 8分之1 備考 特定農業區、農牧用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