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2年度,8246號
TNDV,112,司促,8246,2023071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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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2年度司促字第8246號
債 權 人 臺南市大內區農會

法定代理人 楊添
代 理 人 洪渝茜
債 務 人 楊登琪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柒萬壹仟捌佰壹拾伍元,
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十月二十日起至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十
二月十五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點七一五計算之利息,自民
國一百一十一年十二月十六日起至民國一百一十二年三月十
五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點八四計算之利息,自民國一百一
十二年三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點九六五
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十一月二十一日起,逾
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
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
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
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參萬玖仟玖佰玖拾貳元,
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九月四日起至民國一百一十一年九月
二十八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一點四一五計算之利息,自民國
一百一十一年九月二十九日起至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十二月二
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一點五四計算之利息,自民國一百
一十一年十二月二十二日起至民國一百一十二年三月四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一點五九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
一年十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逾期本
金(新臺幣陸仟陸佰陸拾柒元)按年息百分之三點三六二七
計算之利息,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本金(新臺幣貳拾參萬玖
仟玖佰玖拾貳元)按年息百分之三點六六八四計算之利息,
逾期利息以同標準計收違約金(以新臺幣貳拾參萬玖仟玖佰
玖拾貳元計算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三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三點六六八四計收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
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聲請狀及補正狀所載。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14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張榕勝

附記: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十五日內,提出『債務人其他可
供送達之地址』;如債務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
資料( 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 及法定代理人最新
現戶戶籍謄本正本( 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
事欄請勿省略) ,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 否則無法核發
確定證明書)
三、債務人如已向法院聲請更生或清算,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
十日內向本院提出異議,若未提出異議,則本命令確定後
本院仍將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予債權人。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証明書,債權人
勿庸另行聲請。
五、支付命令不經言詞辯論,亦不訊問債務人,債務人對於債
權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債權人、債務人接獲本院之裁定
後,請詳細閱讀裁定內容,若發現有錯誤,請於確定前向
本院聲請裁定更正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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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