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全聲字第10號
聲 請 人 郭蕙美
相 對 人 弋軒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志瑜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假扣押事件,債權人聲請撤銷假扣押,本院裁
定如下:
主 文
本院於中華民國110年4月1日所為之110年度全字第19號假扣押裁定撤銷之。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假扣押之裁定,債權人得聲請命假扣押之法院撤銷之,民 事訴訟法第530條第3項、第4項定有明文。二、本件聲請人前聲請本院對債務人即相對人以本院110年度全 字第19號民事裁定准予假扣押,有該案卷宗可稽。茲聲請人 聲請撤銷該項假扣押之裁定,依上開規定,自應准許。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30條第3項、第95條、第83條第1項前段, 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19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林雯娟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19 日 書記官 朱烈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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