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扣押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全字,112年度,56號
TNDV,112,全,56,202307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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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全字第56號
聲 請 人 川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聰吉
代 理 人 陳水聰律師
相 對 人 整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火鎮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價金事件(111年度訴字第913號),聲請
人聲請假扣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以新臺幣69萬1,250元為相對人供擔保後,得對於相對人之財產於新臺幣207萬3,750元之範圍內為假扣押。相對人以新臺幣207萬3,750元為聲請人供擔保或提存後,得免為或撤銷前項假扣押。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以:
  聲請人向相對人訂購無人搬運車AGV車/i-1200t/乘載總重12 00kg設備、系統軟體及相關周邊設備,總價新臺幣(下同)41 4萬7,500元,雙方並於民國108年10月25日簽立機器設備訂 購合約書。聲請人已依合約書第12.2.1條約定,給付訂金20 7萬3,750元予相對人,而依合約書第6.2條約定,AGV即系統 軟體安裝完成,須經操作1個月以上確認無異常停機、無故 障,始完成驗收,惟系爭設備自安裝後問題叢生,無法持續 正常運作,無法達到合約書附件一、一之一之驗收標準,聲 請人屢次請求相對人解決未果,已於111年5月12日依合約書 第5.6條、附件三之增補協議第6條之約定解除契約及請求返 還上開訂金,並已提起鈞院111年度訴字第913號訴訟。因相 對人已於112年6月7日停業、於112年6月17日變更相對人公 司登記處所,並於112年6月21日經報章報導其有無預警倒閉 積欠廠商上億、解雇員工及脫產之情事,聲請人亦聽聞相對 人之法定代理人蔡火鎮已將公司資產轉移至其個人投資之公 司,並避債遠走;且相對人訴訟代理人屢屢藉故拖延訴訟。 為避免日後有不能強制執行或甚難強制執行之虞,實有先就 相對人財產於207萬3,750元範圍內為假扣押之必要,爰依民 事訴訟法第522、523條之規定聲請假扣押,且聲請人就上揭 應釋明部分,如有未盡之處,願供擔保以代釋明,請求准予 假扣押等語。




二、按債權人就金錢請求或得易為金錢請求之請求,欲保全強制 執行者,得聲請假扣押;又假扣押非有日後不能強制執行或 甚難執行之虞者,不得為之,民事訴訟法第522條第1項、第 523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又請求及假扣押之原因,應釋明 之;前項釋明如有不足,而債權人陳明願供擔保或法院認為 適當者,法院得定相當之擔保,命供擔保後為假扣押;又假 扣押裁定內,應記載債務人供所定金額之擔保或將請求之金 額提存,得免為或撤銷假扣押,民事訴訟法第526條第1項、 第2項、第527條亦分別定有明文。而所謂有不能強制執行或 甚難執行之虞者,乃指如債務人浪費財產,增加負擔,就其 財產為不利益之處分,恐將達於無資力之狀態,或債務人逃 匿或逃避遠方等情形而言。至所謂釋明,係指當事人提出之 證據,僅使法院生薄弱之心證,相信其主張大概如此者即可 。而釋明事實上主張,得用可使法院信其主張為真實之一切 證據,亦即供釋明之證據,無庸遵守嚴格之證據程序。三、經查:
 ㈠本案之請求部分,聲請人主張相對人未能依合約書第6.2條約 定,提供合於驗收標準之設備,且屢次請求相對人解決未果 ,已於111年5月12日解除兩造間之機器設備訂購合約及請求 請求返還訂金207萬3,750元,並提起本院111年度訴字第913 號訴訟等情,業據聲請人提出機器設備訂購合約書、永安竹 仔港郵局存證號碼3號及21號存證信函、通知書為證,並有 本院111年度訴字第913號請求返還價金事件卷宗可查,堪認 聲請人主張之事實,已有相當程度之釋明。
 ㈡至於假扣押之原因部分,聲請人主張相對人有無預警倒閉積 欠廠商上億、解雇員工及脫產之情事,且相對人訴訟代理人 屢屢藉故拖延訴訟,顯有日後不能強制執行或甚難執行之虞 ,業據其提出新聞報導2則、民事陳報(五)、(六)狀為證, 可信聲請人之主張尚非無據,足認聲請人對於相對人之財產 ,將來有不能強制執行或甚難執行之虞之假扣押原因已提出 釋明,雖其釋明尚有不足,惟聲請人既陳明願供擔保以補釋 明之不足,應認足補其釋明之欠缺。
 ㈢爰依前揭規定酌定相當之擔保金額,命聲請人供擔保後,得 對於相對人之財產於207萬3,750元之範圍內為假扣押,另併 依民事訴訟法第527條規定,諭知相對人如為聲請人供擔保 或將聲請人請求之金額提存,得免為或撤銷假扣押。四、依民事訴訟法第526條第2項、第527條、第95條、第78條, 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4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葉淑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4   日 書記官 吳昕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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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整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川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