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重訴字第253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佳和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翁偉翔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好幫手廣告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服務費等
事件,上訴人對民國112年6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
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億1280萬1500元,應
徵第二審裁判費1,485,95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
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1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王淑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19 日
書記官 洪凌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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