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租賃物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111年度,226號
TNDV,111,重訴,226,2023070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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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重訴字第226號
上 訴 人 葉朝恩
被上 訴 人 杜秉男
杜惠香

杜東家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租賃物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12年5
月26日所為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價額
為新臺幣(下同)42,855,058元【計算式:每平方公尺8,300元×面
積5,163.26平方公尺=42,855,058元】,應徵收第二審裁判費583
,75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
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
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田幸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4 日
書記官 林幸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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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